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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祸当天到判决,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全程时间线

时间:2026-11-02
根据您提供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相关内容,直接整理出关于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”的核心搜索结果如下: **1. 申请时限**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,应当自送达之日起 **3日内**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逾期提交的,不予受理。 **2. 申请方式** - 可以向作出原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,由其转交上一级部门; - 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。 **3. 审查期限**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**30日内** 作出复核结论。 **4. 复核次数**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 **一次为限**。 **5. 审查形式**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,但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。办理复核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。 **6. 复核结果** - 原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适用法律正确、责任划分公正、程序合法的,维持原认定; - 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,责令补正后维持; - 事实不清、主要证据不足、适用法律错误、责任划分不公正或程序违法影响认定的,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、认定。 **7. 终止复核情形** - 申请人申请撤销复核的,终止复核; - 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,复核程序终止。 **8. 结论送达** 复核结论应当在作出后 **3日内** 送达各方当事人,必要时可当场宣布。 以上即为您所提供法规文本中关于“复核”程序的关键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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